近日,河南漯河一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持有“猴姑”商标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并索赔50万元。7月13日,漯河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公开信称,多家会员企业被起诉,质疑江中食疗起诉前述公司的行为系“滥诉”。
天眼查App显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注册资本约10.48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刘家清,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等。风险信息显示,去年9月,该公司因涉及合同纠纷被冻结所持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2亿人民币股权。目前,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及近400条商标权相关纠纷诉讼信息,其中200多条案件信息身份为原告,被告则包括漯河市万美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越哲食品有限公司、上海越哲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市新金佰益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市偕辰食品有限公司等,多数为食品公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胜诉的案件中,其获赔数千至数百万不等。知产信息显示,该公司共申请注册了40多枚“猴姑”“糇菇”“糇姑”商标,最早的申请于2013年。不过,该公司并未申请“猴头菇”“猴头姑”等商标。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游云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商标法59条的规定,如果使用者把一个词的自然含义使用在商品上,商标权人无权阻止。他认为猴头菇属于饼干的原料之一,使用在商品上构成合理使用,不侵犯商标专用权。此外,游云庭指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猴姑”商标的理由是,“猴姑”与“猴头菇”没有对应关系,“换言之,别人用猴头菇客观描述饼干,不是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