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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联合投标声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声明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不允许“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4、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5、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6、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7、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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