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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与孟女士相识一个月后,黄先生以孟女士的名义全款购置了一处房产,购房手续由孟女士办理,此时,孟女士并未结束上一段婚姻。一个月后,二人在香港办理了结婚手续,一年多后,二人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黄先生发现该套房产被登记在孟女士母亲名下,后因孟女士的母亲去世,孟女士从母亲手中继承该房产。
黄先生称当初自己购房是为了在深圳养老,并不是赠与他人。而孟女士则声称该房屋为黄先生主动赠与给自己的母亲,作为给自己的保障。于是,黄先生与孟女士对簿公堂,黄先生认为孟女士获得该房产没有合法原因和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孟女士返还购房款和装修款。
本案件其实较为复杂,并不是单纯的夫妻间的财产纠纷。首先,若孟女士为单身状态,且房产按照黄先生的意愿登记在孟女士名下,没有特殊情况下,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会按照共同财产处理。但是购房时,孟女士并未结束上一段婚姻,房屋若登记在孟女士名下则极有可能算作上一段婚姻中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其次,黄先生欲以孟女士的名义买房,但是房产却被孟女士登记在自己母亲名下,使得案件变得复杂。
那么,该情况下证据就变得尤为重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二人应当对于自己主张的内容进行举证。也就是说,黄先生主张购买房屋是用来养老的,并非用于赠与,则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同理,孟女士认为房屋是黄先生主动赠与给自己母亲的,为的是给自己一个保障,也要拿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该案件中,黄先生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一份孟女士在香港高等法院进行的非宗教誓词陈述,陈述中孟女士承认黄先生希望将来在深圳养老,并且坚持要在深圳买一套房子。但是,孟女士却没有拿出相应的证据可以证实,款项或者房屋为黄先生的赠与。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没有明确表示要将款项或者房屋赠与给孟女士及其母亲,而孟女士擅自变更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以及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系不诚信行为,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由此可见,不论是在房产交易中,还是婚姻中的财产归属,口头承诺都是靠不住的,还是要将约定的内容落实到白纸黑字的阶段。虽然不希望有纠纷产生,但是在人性面前,还是要小心取证,为自己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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